府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组织。
第六条 下岗、离岗后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要求流动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流动原因、方向及时间,由党组织办理党员流动的相关手续。对有固定工作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所去地(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且有固定地点的,原企业党组织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活动;无固定地点、经常外出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要参加原所在地党组织活动,组织关系仍留在原企业,在原企业党组织交纳党费。对外地来秦临时工作的党员,本人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企业党组织要吸收其参加。
下岗、离岗职工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或3人以上领办、承包经济实体的,原企业党组织或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 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
第三章 管 理 教 育
第七条 企业党组织要建立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档案,对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基本情况、下岗原因、去向、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发挥作用情况等进行登记,随时掌握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动态,并将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要做到对下岗职工党员的人数清、基本情况清、交纳党费底数清、参加党组织活动清、在社会上的表现清,确保不出现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现象。
第八条 企业党组织应及时接转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在接转关系时,企业党组织要与党员见面,与接收单位(地方)党组织见面或信函联系,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安置地(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以及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外出地(单位)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接收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并将其纳入基层支部参加组织活动,加强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党组织对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特别是下岗、离岗后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要确定专人联系。联系人主要向下岗、离岗职工党员通报重大问题,传达支部活动安排以及对他们的要求,寄送学习资料,了解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情况。下岗、离岗后外出的党员每季度或半年应向党组织(或联系人)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重大问题和本人重大事情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联系人要定期向支部汇报联系情况。
第十条 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必须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回支部参加评议的,经支部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后,可在外出返回后由支部进行评议。党组织要对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政治思想、执行纪律、组织观念、发挥作用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党组织要建立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奖惩制度,对模范遵纪守法、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或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党员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对“四不”(不请假长期外出、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党员也要区别情况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下岗、离岗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按规定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