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挂牌保护实施制度
有必要的可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应当报审的执法事项未报审;
(二)执法事项已经报审,但监察机关还未作出意见就开始执法活动;
(三)执法事项报审后,监察机关未予同意,仍然进行执法活动;
(四)超越审查同意范围进行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各行政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挂牌保护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和举报:
(一)不按规定收费或收费不公示;
(二)不亮证执法,处罚缺乏依据或与事实明显出入,并对当事人的正当要求进行恐吓、威胁;
(三)强行要求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企业开支的费用;强行指定企业使用商品、接受培训和服务、订购报刊杂志;强制企业开展各种达标评比活动;强行拉赞助和捐款、捐物等摊派或变相摊派;
(四)随意检查;
(五)收费和罚款不按规定开具有效票据。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列为督办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根据对企业投诉和举报的调查核实情况,确认有违纪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严重违纪的,追究违纪责任。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投诉和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田阳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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