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挂牌保护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整治投资软环境的20条规定,加强对重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挂牌保护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监察机关负责对企业挂牌保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保护工作。
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配合监察机关做好企业挂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挂牌保护的企业由县监察机关按照企业的注册地、实际投资额、投产时间、上一年度的纳税总额,并结合实际确定。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畴;
(二)在田阳县辖区内投资办厂;
(三)企业投产时间在一年以上;
(四)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予挂牌保护。
第五条 企业挂牌保护期为两年,两年到期后由县监察机关收回企业保护牌匾或经企业提出申请、县监察机关审核后予以保留。
第六条 企业在保护期内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管理部门调查确定的,由县监察机关收回企业保护牌匾,并取消其受保护资格。
第七条 企业申请挂牌保护,必须向县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工商注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等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挂牌保护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和经营,自觉遵守市场规则。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侵害挂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对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政法机关必须从重从快查处。
第十条 各行政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向挂牌保护的企业作出服务承诺。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挂牌保护企业进行下列执法活动时,应当报经县监察机关审查同意。
(一)除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执法检查工作外,由各部门决定组织的各种检查;
(二)对企业财产、生产经营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企业代表人、生产主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审的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报审的事项,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审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报审的事项疑难复杂的,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政法机关对涉及挂牌保护企业的经济纠纷,应慎用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报请县政法委员会同意,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政法机关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先行采取强制措施,事后报监察机关确认。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有关部门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