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2. 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 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 万元以上,或在孵期间每年技工贸总收入和资产额递增20%以上;
4.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开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较高,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十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并向社会公开认定程序及结果。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xx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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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
6. 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7. 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8. 其他附件。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nbsp; 第十七条 认定程序:
1. 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市科委;
2. 市科委对
企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