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电力企业安全奖惩办法
票的计划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不能适时办理工作票延期许可手续;
4、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中临时加入的工作班成员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就允许参加工作;
5、施工中该加装临时拉线的不加装;
6、未按《规程》要求装设接地线;
7、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
8、设备巡视不认真,重要缺陷未及时发现、发现后不登记,消除缺陷后无记录;
9、使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不戴绝缘手套;
10、装、拆接地线时不戴绝缘手套;
11、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12、装拆接地线不使用绝缘杆;
13、高压验电不戴绝缘手套;
14、非工作人员进入变电所开关场地、高压室、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制止;
15、电业生产、工作场所内小孩出入无人制止;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进入建筑,高空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
2、在杆塔上作业,将安全帽挂在杆塔上或当工具包使用;
3、通往高压室的门没闭锁;
4、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不随手将门关上锁好;
5、巡视设备、线路不按规定时间进行;
6、分合断路器操作后,现场不检查分合动作的实际位置;
7、标示牌悬挂处不符合现场实际;
8、线路分支开关停电作业,开关拉开后未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9、工作票填写内容和签字字迹不清;
10、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农电生产和管理人员无特种操作证,且不主动办理,并参加电气工作;
12、无证电工在系统电网内操作;
13、使用铜丝、铝丝和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14、照明线路检
15、应有保护接地的电器设备无可靠接地;
第三章:发生事故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上述人员和有关人员各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给予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降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00元的经济处罚;
3、局级领导的处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发生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造成责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留用的处分,留用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并罚其经济损失的5%;
(2)给予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撤消职务的行政处分;
(3)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4)局党、政、工主要领导、分管局长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发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灾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锅炉事故,扣罚事故责任者500元,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100元罚款,给予分管局长100元罚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扣发发生单位20%的安全奖金
1、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没有贯彻落实,没有做好记录;
2、上级布置
企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