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七条 拒绝摊派权
(一)企业依生产经营所需而自愿进行的广告、赞助、捐赠等属必要的支出除外,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而由外单位利用职权向企业转移支出、转嫁负担的均属摊派行为。今后,除依法对企业进行的查处外,其它未经中央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集资、罚款项目均应停止。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省级政府以上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觉缴纳应交的各种费用。
(二)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摊派,对强行摊派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检举、揭发和诉讼必须及时查处。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规定应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的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企业对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殖负责。
(一)全面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厂长离、到任时,企业国有资产和经营状况须经注册审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并出具证明。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据此作为评价厂长任期政绩的主要依据。
(二)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金、费用和利润。工资等个人开支,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渠道列支,不得乱挤、乱摊成本;凡不按规定而造成企业虚增利润甚至虚盈实亏的,要追究厂长和财会人员的责任。企业财务报表逐步实行由注册会计师鉴证出具证明后,提请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分配的调节和监督
(一)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包括原来规定发放的各种单项奖)、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纳入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按照国家规定,相应由征收奖金税改为征收工资调节税。经批准也可以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试点。
(二)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盈亏奖罚
(一)企业盈利是指企业经营实现利润并且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企业亏损是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或者企业虽有利润,但国有资产损失数额大于利润额。
(二)企业连续三年盈利并实现国有资产增殖的,除按规定上浮工资总额以外,可由政府有关部门从国有资产收益中给予企业厂长或厂级领导一定数量奖金。
亏损企业限期内扭亏为盈的,当年工资奖金照发。企业按期消化以前年度亏损的,即可将原扣除该年度的工资奖金予以补发,所核减的工资总额指标返还给企业。连续两年实现减亏目标的亏损企业,厂长和全体职工应予相应的奖励,职工的奖励在核增的工资总额中支出。厂长或厂级领导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三)当年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或限期内超出扭亏、减亏指标的企业,不得发放奖金,企业工资总额应按规定下调,由此若影响工资支付的,应从以前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或奖励基金中解决。企业连续二年经营亏损严重的,全体职工应降低工资,厂级领导干部应降级、降职、免职直至撤职。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应严格按照企业自负盈亏的原则,按以下顺序弥补;先由企业风险抵押金、亏损前结余的工资、奖励、福利基金以及后备基金弥补,再由企业结存的生产发展基金弥补;不足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扭亏为盈后三年内的实现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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