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或部门内设处室负责人为主办负责人,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提供给市办证中心备案。
(三)协办配合制。各部门在项目审批办理过程中,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尤其是前置条件有关联、审批环节有交叉、可以纳入并联审批的,要积极做好沟通配合工作。同时,协调好部门内设处室间的审批环节,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市办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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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前介入制。市办证中心在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代理项目基本情况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介入,做好本部门各审批环节的衔接工作。
(五)分级代理制。代理服务实行分级代理,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市本级项目由市办证中心负责代理,县(区)级项目由各县(区)中心负责代理,乡镇(街道)级项目由乡镇(街道)项目代理员负责代理。
(六)政务公开制。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途径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事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办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便于企业和投资者了解所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审批的进展情况,使代理服务工作置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四、代理工作程序
代理服务按照“咨询受理、牵头负责、联合会审、协调办理、限时办结、接受监督”的程序运行。
(一)咨询受理。市办证中心对已基本落实用地范围的企业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行政许可程序的咨询,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本办法中代理范围的企业,按照企业的书面申请进行受理和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牵头负责。由市办证中心牵头,告知各主办部门;主办部门按照市办证中心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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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证[2009]19号)中的职责,根据项目情况,对阶段内审批事项提出审批意见、具体程序及告知相关审批要件,协助市办证中心召开联审会议。
(三)联合会审。市办证中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业主申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踏勘,召开联审会议,就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作出会议纪要。各主办部门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审会议的人员必须是从事本部门审批工作、且能在现场出具初步意见的权力人,并按联审会议确定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协调办理。市办证中心对代理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全力督办,积极协调代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市办证中心共同做好项目代理工作。
(五)限时办结。市办证中心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确定的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结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一般代理项目要比原先承诺时限提前办结,对于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特殊环节,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操作,相关部门要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同时须及时向市办证中心作出说明。
(六)接受监督。代理服务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企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代理项目快捷、便利、顺畅办结,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五、代理工作要求
(一)代理服务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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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语礼貌,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