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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市内外投资者在办理各种行政许可手续中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舟山市人民政府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舟山市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实施办法。
一、代理范围和主体
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以下简称代理)是指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办证中心)接受中小企业委托,牵头组织涉及项目审批的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以并联审批方式,代为办理该项目所有或部分(涉及到向省、部等上级部门申报的除外)相关审批手续。
(一)代理范围。
1.用地范围已基本落实的投资企业设立和技改项目的审批。
2.代理企业为中小企业,审批权限基本在市级范围内的项目。
3.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
(二)代理主体。
市办证中心作为牵头单位;工商、发改、经贸、外经贸、城建、国土、消防、环保、海洋与渔业、港务、农林等为主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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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职责
根据“联合审批、合法合理、公开规范、便民高效、改善服务”的原则,市办证中心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代理服务范围,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办证中心职责。
1.受理各类投资政策咨询。
2.为服务对象代办投资项目需要办理的各种行政许可和有关手续。
3.对全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代理服务做好牵头、衔接、协调和跟踪工作。
4.对县(区)、乡镇(街道)项目代理员的代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培训。
5.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及时召开项目联审会议。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及时向市办证中心提供项目代理信息。
2.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快捷、优质地办结代理项目中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它事项。
3.负责协调代理项目在本部门主办阶段或协办环节的相关事宜,参与市办证中心组织的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等工作。
4.有关部门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定审批权力人参加联审会议、联合踏勘等主要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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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代理工作有序实施。
三、代理相关机制
(一)无偿服务制。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规费外,市办证中心和相关部门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各项咨询和代理服务。
(二)主办负责制。市工商局为各类企业注册登记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发改委为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经贸委为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外经贸局为外资企业设立或变更时合同、章程审批的主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招、拍、挂,核发土地证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城建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环保局为环保初步意见和环评审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舟山消防支队为消防初步意见和审核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为企业涉及海域审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舟山港务局为企业涉及岸线审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市农林局为企业涉及林地转用的林地许可证报批等阶段的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确定进驻市办证中心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