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年限而自行离职的须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企业一定的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可按下列情况安置: (一)从参加合营的中方企业聘用的职工和从其他企业、单位调进合营企业的职工,除按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辞退和按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辞职者外,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参加合营的中方企业协助安排就业; (二)从本地城镇社会待业人员和其他企业在职职工中招聘的职工,以及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辞退和按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辞职的职工,均回户籍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重新就业后,前后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三)从农村招聘的人员,仍回农村。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依法聘雇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聘雇、辞退、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后,在聘用合同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应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三章 工资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确定。 合营企业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的提高,逐步增加职工的工资。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由董事会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职工奖惩办法。 合营企业对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职工,可予以奖励,加薪或晋职。 合营企业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薪、降职、开除的处分,或者辞退。被处分或者被辞退的职工有权申辩。 合营企业辞退或开除违纪职工,应在作出决定前五天通知企业工会。工会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五天内提出。企业经理(厂长)应在充分听取和考虑工会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劳动保险、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