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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从事管理,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设立在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
第三条
合营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合营企业的用人计划,由企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后择优聘用。但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和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参加合营的中方企业的职工,合营企业应按照需要优先择优聘用。
合营企业在本地区招聘职工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跨地区招聘,有关地区的劳动、人事部门应给予协助。需要向农村招收工人的,需经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意,被招聘职工的户粮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合营企业招聘在职职工,被招聘职工的原单位应予支持,允许流动。如原单位无理阻拦,被招聘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如有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受聘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当地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有关各方必须执行。
第六条
全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解聘,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调动或撤换他们的工作。
第七条
参加合营的中方企业,除留在原企业继续生产(工作)的职工外,未被合营企业聘用的,按企业富余职工对待进行安排。
第八条
合营企业招聘的职工,需要试用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