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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暂行规定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把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不断把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参与光彩事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不在原籍村、居组织担任主要职务的,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企业党组织。如果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新社团组织的党组织或乡镇入街道、开发区、工业小区的党组织。从业或应聘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活动。从业或应聘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活动。企业党组织要督促和帮助外来党员及时转接党的组织关系。
     第二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优先发展。发展党员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把质量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立足于培养教育,积极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指导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职工、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党员对象的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来源。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审批。对外地(本乡镇、街道以外)职工要求在企业入党的,一般应在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征求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全面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对列入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组织要在本企业及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在企业内部妥善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党组织申请补拨。党的活动经费须按规定范围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此前与本暂行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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