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选好配强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好党组织书记。企业党组织书记应由企业中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懂经营管理、党务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企业中一时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可以通过组织推荐、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办法,从社会上择优挑选合适的党员担任。企业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要与工会、共青团组织建设通盘考虑,同步进行。工会主席是党员的,一般可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本着精干、高效以及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的原则,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原则上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或开发区、工业园区党(工)委领导。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单独组建、村企合建、
区域联建、行业统建等方式,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步伐,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同步改建或改组党组织,明确相应的隶属关系。党组织隶
属关系的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接转手续。企业党组织的撤消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章 党组织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党组织应把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总体情况,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制订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紧贴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充分体现开展党建工作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企业党组织要对事关企业发展方向和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问题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吸收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及时向企业提出建议,促进企业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激励党员在本职岗位和急难险重的任务中勇挑重担,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组织开展《劳动竞赛"、"业务能手"、"青年标兵"等活动,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组织党员、职工学习经营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技术攻关,促进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章 党组织与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