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的材料:
(1)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生产的主要产品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和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4)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进出口经营坚持登记和核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申办程序
1、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我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2、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我委受理后集中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我委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上海市外经贸委每周集中向获得批准的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可通过网上查询或热线咨询审核情况,网址:www.lbn.trade.sh.cn,咨询热线:62754440。
(二)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三)企业在向各部门办理完全部登记手续后应将有关数据递交我委,由我委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备案。
《关于本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由(gwku.net)整理,欢迎阅读关于本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