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式四份,申请者在收到《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依次办妥以下筹建工作事项: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名称,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2、场地装修;3、人员到位;4、建立各项制度。
(三)以上工作结束后,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验收。验收后应向辖区内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同意的批复并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持《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四、国内各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设立旅行社分社的,应当具备《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实行以下申报程序;
(一)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
(二)按《条例》规定的数额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三)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
(四)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在沪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凡符合如下条件,在其开设第11个营业部起免收保证金:
(一)一年旅游营收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
(二)年接待进入本市游客数达5000人次;
(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重大事故投诉的。
(四)开业3年以上。
六、本规定服从于国家旅游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上海市旅游事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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