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平均工资10%的;
(三)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1/3的,或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资产划转、转让和抵押企业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
(七)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一)至(六)事项的;
(八)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https://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股权20%以上的公司董事应在任职企业每年年终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报送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及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县国资办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安排专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股本分红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
第四章 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全过程均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报县国资办核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按规定由市国资委备选库内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县国资办核准的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集受让方,最大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选取适当的转让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一般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县国资办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股权。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到县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按规定结算缴纳产权转让价款,并及时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国资办负责对国有股权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绝和逃避。
第十九条 县国资办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长沙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