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持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延迟上报党员材料的,由党(工)委进行通报批评,对支部负责人进行组织谈话,由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具体经办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3、基层党(工)委对所属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检查指导不力,不注意培养积极分子,连续两年不能完成上级党组织分配的组织发展指导性任务,或不按权限和时限审批党员,追究党(工)委分管领导责任,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要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检查,党(工)委要提出整改方案。
4、基层党(工)委多次上报入党材料不规范的,追究政工、组干责任,政工、组干要分别向组织部和党委写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对政工、组干进行组织调整。
5、考察人员在进行考察和民主测评过程中,组织不够严密,谈话和参评人员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在15人以下的,必须全部座谈;工作人员在15人以上的,谈话人数不少于15人;转正测评参会人数不少于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五分之四),提出批评,并重新进行考察。因工作不够深入细致,考察程序不到位,造成对所考察对象真实情况掌握了解不准、不全,导致党组织审批失误的,除纳新对象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转正对象延长预备期外,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轻者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乡镇组干、部门政工干部因个人工作失误,没有妥善保管、及时移交申请人入党材料,造成入党申请人材料丢失的,或长期不能按时将党员入党材料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影响正常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党纪处理。
党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