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过转正或未经讨论通过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或转正的。
以上责任三次以下的,基层党委必须对该党支部给予批评;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必须对该党支部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党支部及书记当年度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对严重违反党员发展规定的党支部书记,基层党委可撤销其党支部书记职务。
第六条 党支部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该党支部必须予以整顿,并通报批评,取消该支部书记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直至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
第七条 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正确的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的;
3、在的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未能实事求是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的。
以上责任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党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