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工委的有关规定,党支部要对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作好如实记载,同其他党员一样进行考勤、记录和管理。每过一次组织生活,要提前通知本人参加。也可请党员领导干部指导支部、小组过好高质量的组织生活,通报情况,带头讲党课等,并向机关党委如实评价和汇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委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机关党组织的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二、自觉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机关党委组织的党内活动。如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请假,不得无故拒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
三、参加党员组织生活时,要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讲党课,关心和支持支部、小组组织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指导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促其党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五章 对检查和反映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委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应视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规定,属违纪行为。对委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市国资委党委和机关党组织应对违纪的党员,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本机关委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特别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按下列基本原则予以及时的妥善处理:
一、应由市国资委党委或行政方面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属于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示解决此问题的具体意见。
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问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规,分别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有违纪问题能在民主生活上主动检查并积极进行纠正的,可根据情况给予从轻处分或不予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自查自纠,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应追究委党委主要负责人即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对在支部、小组组织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的问题,没有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应追究此次组织生活主持人和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如果因未能及时处理而造成严重后果,应按党内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国资委机关党内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委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的情况、对委领导班子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的情况、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重要问题处理情况等,要及时在适当范围内给予通报,强化机关党内监督的规范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机关,由机关党委、组织处负责解释,并负责收集和反映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党组织规定有不符之处,应以上级规定为准。凡本机关的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纪工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