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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和完善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长效机制,严格管理市国资委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重庆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机关实行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人员是:市国资委党委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委员;市国资委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主任、副主任、巡视员);市国资委纪委书记。
第三条 本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既要参加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还要参加自己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四条 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必须编入机关党委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 双重组织生活会的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机关实施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由市国资委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坚持实行严格管理。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接受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管理和指导,并接受市直机关党工委、纪工委的检查及监督;委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由市国资委机关党委负责管理,接受市国资委党委指导。
第六条 市国资委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责任分工是:
一、市国资委党委常务副书记、市国资委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实施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负总责,对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领导责任,也是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持人。
二、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兼机关党委书记,对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的实施和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的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处(组织处),负责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承办;纪检部门、党委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参与配合,协同党建工作处办理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事项。
四、市国资委机关党委所属党支部,负责对编入本支部的委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的具体承办;机关纪委定期检查委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七条 市国资委纪委在委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检查指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促其开好高质量的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对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八条 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参会人员是:
一、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成员;
二、列席人员:党建工作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干部处、纪委综合处等处室主要负责人;
三、上级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主管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
第九条 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少于一次。可根据本单位领导班子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临时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一般情况下,可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