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教育管理暂行制度
bsp; 对比较优秀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可以进行表彰,但表彰前应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对一方党组织提出的反对意见,另一方党组织应给予充分尊重。
第三十条 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对受表彰的流动党员应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号召其他党员和群众向他们学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澧县籍流动党员和从县外流入的党员。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退伍军人党员、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澧县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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