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分别深入流动党员的工作圈、生活圈和交际圈,征求群众对该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由流出地党组织进行综合。
(四)党内评议。流出地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外出流动党员逐一进行民主评议,并分别加以综合。
(五)组织鉴定。流出地党支部根据对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的综合意见,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流动党员名单,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查。
(六)处置处理。流出地党组织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对不合格的外出流动党员作出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流动党员,在民主评议中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带头学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支持各项改革、发展和稳定措施;
(二)始终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按时参加党的活动,积极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履行义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强,能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在群众中有良好口碑;
(四)积极参与流入地的经济建设或社会管理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带头回报家乡,为家乡发展献计出力。
第二十六条 流动党员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表现的,在民主评议中应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态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坚持原则,拒不执行组织决议,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不满情绪,或以各种方式消极应付甚至提出退党要求;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与流出地党组织联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或不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
(三)为人不讲诚信、不讲道德,不履行依法签定的各类合同,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恶意侵占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组织、参与或支持各种非组织活动,在群众中挑起派性斗争,制造各种不团结、不稳定因素;
(五)违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参与盗窃、赌博、流氓滋事活动,或严重影响务工单位、服务场所、居住社区的正常秩序;
(六)不关心家乡建设,与家乡党组织和群众关系紧张,或经常向党组织提过分要
求,甚至威胁党组织。(七)有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社会公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明显丧失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第二十七条 流动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应把握政策界限,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与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区别开来,把党组织软弱涣散、工作制度不健全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与党员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把党员合理申诉与拒绝帮教区别开来,做好思想政治和教育转化工作。
对纯属个人原因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严肃处置到位;对因党组织的教育管理未跟上所致的,应适当延长考察期限;对接到评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党组织联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
第二十八条 流动党员的民主评议结论、组织处置或处分决定应同党员本人见面并由流出地党组织向群众公示,党员本人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公示机关反映、申诉,由公示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评议工作结束后,流出地党组织应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章 党员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