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要在外来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村(社区)、住宅小区、项目工地和集贸市场等设立流动党员临时党支部,专门接收和管理外来流动党员。
第四章 党员的权利责任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任何党组织不得给予歧视性待遇。
第十五条 党员流出前应到所属党支部报告登记,告知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抵达流入地后应及时到当地党组织报到,告知所在单位、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流动期间个人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向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流动党员应根据流动时间长短,主动到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身份证明材料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并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在流出地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应服从安排,接受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教育管理,定期向双方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按要求将《流动党员活动证》送交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履行党员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章 党员的学习教育
第十八条 流动党员教育工作应坚持行前教育、在外教育与返乡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使流动党员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应自觉坚持个人自学制度,认真阅读流入地或流出地发放的学习资料,按时参加流入地或流出地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的学习教育内容应体现针对性和有效性,着重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常用法律法规、外出务工技能和各类先进典型。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的学习教育形式要突出灵活性,坚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
(一)对外地流入、外出返乡及接受驻外机构统一管理的党员,利用其工余或休假时间集中办班培训;
(二)对流出本地、流向集中且不便回乡的党员,托人带去或专人送去各类资料供其自学,或结合一年一次的走访慰问派人上门辅导;
(三)对流出本地、零星分散且不便回乡的党员,通过邮寄学习资料、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上网学习等方式进行远程函授教育;
(四)对流动性大、地点不固定或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教育培训的党员,由流出地组织专人补课。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做好自学笔记和培训记录,按要求送交组织学习教育活动的一方党组织查验,及时完成党组织规定的学习测试或技能考核任务。
第六章 党员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流动党员要在流出地党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原则上一年一次。经批准请假或一时联系不上的党员,可由流出地党支部作出缺席评议或在事后补评。
第二十四条 流动党员民主评议工作以流出地党支部为主组织,流入地党支部应予积极配合。具体分六步进行:
(一)动员准备。流出地党支部向外出流动党员告知民主评议工作的安排及要求,组织搞好评议前的学习教育、思想发动工作,并将评议工作所需表册资料提前送达党员本人及相关单位党组织。
(二)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优秀党员的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表现,全面剖析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找出存在差距,提出努力方向。
(三)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