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大量散发反宣品、滋事案事件,被市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赴市以上集体上访或者越战退伍军人赴市以上上访,被市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火灾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
第三章治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县、乡镇各成立平安建设等级化治理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平安建设等级化治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进行考核,乡镇平安建设等级化治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村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治理考核范围。与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考核。
第十四条平安建设创建、命名活动每年度进行一次。平安村庄由各乡镇负责考核推荐,由县平安建设等级化治理考核办公室组织复核。平安乡镇由县平安建设等级化治理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推荐。
第十五条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均由县平安建设等级化治理考核领导小组报县委、县政府命名。
第十六条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等
级分类不搞终身制,一年一评选,一年一命名。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凡经过考核评选,被评为一级平安乡镇的,由县委、县政府对该乡镇及综合治理五职责任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级平安村庄的,由县委、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由乡镇党委、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凡经过考核评选,当年未被评为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的,由平安建设等级化治理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连续两年未被评为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的,由平安建设等级化治理领导小组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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