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关于《胜利石油治理局党委、胜利石油治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关于《胜利石油治理局党委胜利石油治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治理局党委、胜利石油治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制度中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本《制度》只是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相应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一并同时执行。
二、本《制度》第三条中“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是指按照“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结合石油石化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行
业特点,《制度》主要追究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事故的领导责任,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其它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含道路、铁路及水上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放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三、本《制度》第七、八、九条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按胜利石油治理局党委、胜利石油治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目前的治理体制中,所属各二级单位、局属经济实体及治理局、有限公司治理的合资公司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等处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
四、对本《制度》第七、八、九条解释如下:
1、死亡人数指凡是由本单位违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中的死亡人数。
2、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性质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3、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火灾爆炸事故,或者其它性质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本《制度》及《条文解释》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欢迎阅读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