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干涉事故
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理。
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经济处罚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事宜由__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__市安全生产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各区、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年度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二)市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省相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三)用人单位连续二年工伤保险投保率达到100%,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发生员工死亡事故或造成员工达到1-4级残疾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年度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各项评选奖励工作。
奖励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奖励形式:
(一)奖励采取定期考核评选的形式进行,根据考核情况,每二年评奖一次。
(二)全市每二年评选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分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可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财政列支;
(二)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按每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提取工伤预防费,其中不超过50%的费用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三)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以上奖励经费可累积结存使用。
第六条受奖励的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和人员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由批准机关撤消其奖励决定。对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奖励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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