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审查机构审查;
(七)对依法终止承包合同后的停建工程施工现场负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在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涉及因地质状况需采取特殊安全措施的,应向建设单位说明。在勘察作业中应采取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注明,并向建设参与各方说明。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在建设活动中,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家论证方案组织施工、监督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三)监督施工单位配置的安全防护用具的质量和规范使用、监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检测验收和使用。
第七条 在建设活动中,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
(二)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结合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立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生产规模和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四)按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明确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编制有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五)建立施工现场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
(六)根据恶劣天气和特殊环境下施工作业等情况,制定防疫情、防中毒、防冻伤、防中暑、防尘、防汛等专项安全防护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七)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周围居民或行人造成伤害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八)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和不利安全因素进行辨识和公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与监控措施,并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九)确保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经费的专户储存和专款专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相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与施工人员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施工人员应享有的人身安全权益,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开展应急演练,并将应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