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举报奖励实施
第十五条 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行一次一奖励,对一次举报多个单位、多种违法行为的,按一次奖励。
第十七条 对同一事项有2个或2个以上单位、个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八条 举报案件在查实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举报人办理有关领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从事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四)受害者的投诉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件。
(五)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