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查证属实,每次奖励200元。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300元:
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转移资金或销毁证据资料的;
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者每次奖励400元: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2.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的。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多种形式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接到举报的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同一事项已经有人先举报的,应当立即告知后来举报人。
(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于重特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至举报人,举报查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安全生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