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事故的全责、主责责任者,重大事故以上的所有责任都在考核期内不评选表彰,不作为奖励晋薪的对象。
(2)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重大事故以上的有责任者在考核期限内不晋薪,在一年内不能晋升技术等级。
(3)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公司(车队)不以评先进集体(单位)。
(4)凡因责任以上事故受到处分的,根据所受处分的结果,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为完善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搞好事故隐患的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部须采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被整改部门。概括隐患的性质,分别做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要求,并负责跟踪检查。
二、对严重危及员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必要时停产整改。
三、对有些限于物资技术条件理不能彻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四、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三不推”(员工能解决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解决不推到公司(车队)级部门、所属公司(车队)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的原则。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整改必须认真负责、组织好人力、物力、财力及时整改,并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五、存在隐患单位应按隐患整改通知单的要求,及时向安全技术部门反馈情况和整改结果,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和本部门(班组)的安全记录上记载好整改情况。
第五单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机务管理按公司《机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所属车辆必须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实行保险,否则不得参运。
第三十三条 特大事故:①重伤11人以上;②死亡3人以上;③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④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⑤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故:①重伤3-10人;②死亡1-2人;③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以内。
第三十五条 一般事故:①轻伤3人以上;②重伤1-2人;③直接经济损失1千-3万元以内。
第三十六条 轻微事故:轻伤1-2人。
第三十七条 安全管理四项指标
一、肇事频率为3次/百万车公里。
二、死亡频率为0.3人/百万车公里。
三、伤人频率为1.6人/百万车公里。
四、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元/百万车公里。
第三十八条 发生特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权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领导违章指挥造成责任事故的:重大事故处500元/次罚款,一般事故处300元/次罚款,轻微事故处100元/次罚款。
第四十条 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领导不履行职责,放任自流,监管不力,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而造成责任事故的:每次重大事故处1000元罚款,一般事故处800元/次罚款,轻微事故处500元/次罚款。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处责任单位1000元/次罚款。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后,除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将按如下进行处罚:
(1)特大事故处2000元罚款。
(2)重大事故负全责处1000元罚款,主责处800元罚款,同责处600元罚款,次责处400元罚款。
(3)一般事故全责处400元罚款,主责处300元罚款,同责处200元罚款,次责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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