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负责陪同检查人员签收。
部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立即着手整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状况及落实整改情况以百分制计分,纳入公司季度和年终单位效益奖励评分。
除公司安全办组织检查外,各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平时做好自检工作,并发动全体职工注重生产设备、环境安全及自身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共同作好安全管理工作。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部门也可根据工作特点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用品。
第四条 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在生产、施工中应正确穿用防护用品。
第六条 公司负责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的制订、修改和公布。
第二章 发放原则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工种(岗位)和“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防护用品。
第八条 根据不同工种对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发放的依据,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条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当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果发放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发放其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十条 对于经常参加生产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在现场指挥或在现场从事安全、质量监察的人员,可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品种及使用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其发放标准不高于本单位生产岗位人员的发放水平。
第十一条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放化纤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任务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防护用品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制订发放计划,发放标准。向物资采购部门下达劳保防护用品采购清单。
第十四条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劳保防护用品的采购、制作、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负责对各种防护用品号码的统计、上报,负责统一领取后的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购买直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如工作服、绝缘鞋等)防护用品,必须是经国家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产品;未指定的,必须事先上报行政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