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3.5.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5.3.5.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3.5.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操作人员职责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5.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4.1.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4.1.6过量充装.
5.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定.
6.主要控制环节
6.1购置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经营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压力容器办证资料包括:
6.1.1.1产品合格证.
6.1.1.2产品质量证明书.
6.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6.1.1.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1.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登记,申报,建档
6.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6.2.3不具备以下建档登记条件的不准使用:
6.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条款要求的.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修理与改造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6.4定期检验
6.4.1经营部负责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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