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2作业设备应严加密闭,必要时安装使用通讯,吸尘,净化,屏蔽,吸收等防护装置,并尽可能采用远距离,自动化操作.
3.2.12.3废料,废水和有害物的废包装物,应按照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妥善处理,废料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害职工和附近居民.
3.2.13每个工作场所都应设安全负责人,并标志于醒目部位.
3.3对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的安全要求
3.3.1生产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工具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违章作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改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
3.3.2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所管辖生产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其使用安全性.对新设备及其安装应认真验收,防止因设备本身缺陷或安装不当危及职工.
3.3.3生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认真管理好所用设备,保证其使用安全性.
3.3.4生产设备的公共设备(如砂轮机)供同一作业场所人员共用的设备(如通风机械),应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制定专门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制止违章使用,避免事故的发生,发现故障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3.3.5本公司自己设计,制造,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设计方案和图纸,必须经主管技术部门审查批准.使用前认真试验和验收,以确保其安全性能,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3.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3.3.7独立操作特种作业的生产设备,必须按qjl423.8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要求,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公司劳人部门考核发上岗证上岗.否则严禁独立操作.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复审,否则不得继续独立操作.
3.3.8按gb509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规定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水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设备传动带,传动链,转轴,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零部件,都必须安装防护装置,并严禁随意拆移,完成设备检修后立即按原标准装好.
3.3.9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份,应装设安全装置.
3.3.10各种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保证其各部份完好.其制动,传动,鸣笛,灯光,雨刷,后视镜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3.3.11起重机械各部份,应符合gb609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明显标明其额定最大起重吨位.其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自动连锁和警铃,信号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连接吊物的吊具,钢丝绳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
3.3.12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按《华北地区电器工程安装标准》安装和管理.严禁非电工安装,改装或修理电气设备.用电单位的变配电设备(配电柜等)只允许持证电工管理和操作.
3.3.12.1安装使用临时电线,必须事先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安装使用,用后及时拆除.
3.3.12.2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需要裸露带电体应安装在人和物都接触不到之处.否则必须设可靠的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3.3.12.3电气设备必须设可熔性保险器或自动开关,必要时应装漏电保护器.
3.3.12.4一切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性接零措施.
3.3.12.5行灯和生产设备本身的灯具,都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处所和金属器内使用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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