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不得低于3.5米.
3.2.2.4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不得防碍交通视线.
3.2.2.5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
3.2.2.6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按原标准修复道路.
3.2.3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3.2.3.1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下水道畅通.使用单位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2.3.2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
3.2.3.3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
3.2.3.4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各种用途的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刷涂不同的标志色,以示区别.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2.3.5在公司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gb2893《安全色》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
3.2.3.6易燃易爆,高压电,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分级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3.2.4防火防爆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
3.2.4.1严禁焚烧垃圾,废纸及工业废料等.
3.2.4.2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类库区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3.2.4.3易燃易爆场所周围10米内,散发大量易燃气体,粉尘的场所周围30米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机动车辆严禁随意驶入易燃易爆场所.
3.2.4.4生产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3.2.4.5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
3.2.5危险作业场所选址,应尽可能远离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短期从事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或大修;建筑物的施工,拆除或在修,以及进行燃烧,爆破等危险实验,应在周围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派值班人员警戒,以防无关人员进入.
3.2.6在生产区施工动土,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2.7作业场所的各种设备,工作台布置,安装应保证安全,便于操作,维修和通行.在可能产生飞溅物伤人场所,必须设置铁丝防护栏或护板.
3.2.8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整洁,清洁,及时消除垃圾,油污和积水.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2.9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
3.2.10.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经常开启的门窗,冬季应有防寒装置.
3.2.11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应为工作者设置木质踏板.
3.2.12对有粉尘,毒物,强腐蚀物,强磁场,放(辐)射线等有害作业场所,以及产生强噪声的作业场所,应加强防护和治理,把有害因素降到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3.2.12.1这类作业应在单独的工作间内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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