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品,易燃易爆品,化学毒品的安全管理与要求,按qjl421.11规定执行.
3.1.8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1.8.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月查,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的日查.
3.1.8.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3.1.8.3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与其他部门配合,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每年要组织全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
3.1.8.4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3.1.8.5各级专,兼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3.1.9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1.9.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疗养并发放保健费.具体标准按《xxxx工业总公司员工
保健费和疗养假管理规定》执行.
3.1.9.2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将每年技术改造经费的10—20%用于安全技术改造.
3.1.1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职工必要休息.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
3.1.10.1坚持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3.1.10.2女职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女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3.1.11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按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及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
3.1.13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3.1.14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3.1.14.1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安全主管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严格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
3.1.14.2以经安全主管部门及工伤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者,可享受免费治疗及有关规定的补贴.
3.1.14.3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
3.1.14.4公司在生产期间,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职工.
3.2对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
3.2.1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
3.2.2生产区道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2.2.1车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畅通,并有足够的夜间照明.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断交通或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
3.2.2.2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米.厂房内的通道宽度,通行机动车辆的主通道不得小于3.5米.
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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