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3.1.3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1.4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2违章违纪处罚
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3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同时作业不戴安全帽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5对不使用通风设施,向公共场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6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7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8对违反q/d9243—93《低压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9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3.3.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要酌情给予处罚.
3.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3.4.1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3.4.4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见附录a)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5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3.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3.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5.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6其他处罚
3.6.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3.6.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6.3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