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及时分析、检查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汇报,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3.有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责任
(1)纪检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相关工作部门分工:党办组织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教育,并且监督、检查“红包”、“回扣”问题;财务处负责清理“乱收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需要进行处分的,由纪委、人事科共同商量、做出决定;院级及中层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执行情况由纪委、党办共同负责监督、检查。
4.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工作责任
(1)党委书记、院长直接领导党政副职开展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2)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直接领导各部门正职干部开展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3)各科室的正职领导本部门的副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副职协助正职工作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四、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监督与检查
1.副处级以上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治理和监督的责任。
2.院党委每年对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落实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
3.院党政领导干部每季度认真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表,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对照、交流,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局党委、局纪委。
>4.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作为对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执行与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党政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违反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处理
1.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规定的要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处理;对在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2.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府沪委〔1996〕11号、沪委〔1999〕4号的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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