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处理。
第十七条 护理人员夜班执行三不规定(不闩门、不关灯、不脱衣),违者罚款50元。
三、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不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迟到或早退半小时的,一次罚款5元,一月内迟到或早退3次,扣罚当月奖金,并扣罚科主任、护士长50%奖金。脱岗按迟到对待,迟到和早退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对待。旷工超过3天以上,扣罚当月全额工资。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现象,由院办通报全院批评。
第十九条 请病、事假和临时请假均以假条为准,并由本人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后,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条放在主管院长处(临时休假,假条放在监控人员处)。休假期间不发工资,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私自休假按旷工对待。探亲、婚、丧、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上班时发现干私活、洗衣服、打扑克、在工作场所搞娱乐活动、酒后上班,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罚所在科室100元,科主任、护士长各50元;衣帽不整和没有佩带胸牌者,发现一次罚款5元。
第二十一条 各科考勤表要准确无误,经查对有误者,一次扣罚科主任、护士长各20元,如故意弄虚作假,罚科室100元,科主任、护士长各50元。
第二十二条 不执行医院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无端纠缠、漫骂领导和同事者,停发工资、令其待岗。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损单位形象,涉及我院良好信誉的不良行为,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门诊科室确保环境卫生整洁、发现脏、乱、差给予处罚。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
四、婚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院里婚丧理事会的决定执行相关事宜,在确保医疗任务的前提下,做到少而精,多用人员一律按事假对待。
第二十六条 提倡婚宴尽量安排在晚上或节假日及双休日赴宴,严格限定在中午11:30分以后,不得提前,否则按早退处理。同时,科室要做好安排,不能出现空岗,否则对科主任、护士长重罚,造成不良后果按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丧事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不准搞封建迷信,吊唁人员严格按照医院的规定执行,事宜完毕及时回院工作,不准借故休班、干私事,违者给予处罚。
五、凡违反本规定,罚款者在奖金中扣除
一年内受过一次待岗处理者,年终取消评优评模资格;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待岗处理者,责令其转岗或退交卫生局处理。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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