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的,应如数缴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仍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共同做好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服务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消除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配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服务宣传提纲》要求,广泛宣传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服务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和帮助各类社会化治理机构,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规定做好对企业退休人员的治理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治理服务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守则、目标考核、业务培训ll、经费治理、档案治理等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治理服务机构应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和基本信息台帐,及时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治理服务机构要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治理服务联系卡,做到"一人一卡"。联系卡上应注明治理服务机构和治理服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广大退休人员进行联系和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社区治理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结合实际,开展各类适合退休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退休人员的社区情结,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规划协调,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推进,其他部门支持协助,企业联动配合,街道(乡镇)、社区实施落实"的社会化治理服务工作体系,按照云办发〔2003〕31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衔接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已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未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总结、分析研究社会化治理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切实推进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各州、市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