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解决和保障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服务的各项经费。对按规定应由各级政府承担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安排o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聘用的专职治理服务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街道(乡镇)、社区社会化治理服务工作启动时,财政部门应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确保治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治理服务机构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过渡形式治理服务的,其治理服务机构的经费,采取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承担一部分、同级财政补助一部分的办法解决。财政补助工作经费部分,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并结合企业的实际进行确定。
(三)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安排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治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确定,每年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九条企业在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会保险机构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承担一定的移交成本,一次性资助相关经费,按每人600元(其中活动费年人均60元,节日慰问费年人均100元,其它费用年人均40元,计算3年)的标准确定,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治理的,其相关经费按上述标准进行清算,列入破产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原已破产的企业,在破产时未清算相关费用,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治理服务时,其相关费用采取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第十条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要专户治理,专款用于"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各项活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协调指导,保证企业退休人员顺利移交。
(一)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治理服务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与企业签订移交协议书。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治理服务以及社会保险机构今后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治理服务的,也要相应签订移交协议书。
(三)《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服务移交协议书》样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治理服务时,其人事档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会保险机构接收和治理。条件具备的地区,可直接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当地档案局(馆)进行统一治理。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前,应严格按照档案治理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清理工作,并具体填写档案移交清单。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治理的,要按规定设置档案室,配制标准档案柜,对档案治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收和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对退休人员进行治理服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与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签订委托书,并在企业原退休人员治理服务机构加挂"退休人员治理服务所"的牌子,进一步统一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利用原有的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治理服务
工作。
第十四条参统企业退休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改制、重组、关闭企业已经预留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