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境与健康(hse)治理体系
q/shs0001.10—2001治理职能部门hse实施计划编制指南
《关于转发<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的
通知》中国石化[1999]油技字1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检查重点和安全检查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中国石化[1999]安监字18号
《职业安全卫生治理制度》中国石化[1999]安字467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中国石化[1999]安字756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条例》中国石化[2000]安环字8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实施细则》中国石化[1999]安字758号
《关于印发<安全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国石化[2000]安监字6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要素
安全、环境与健康治理中的要害因素。
3.2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3.3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4风险
发生特定危害的可能性或发生事件结果的严重性
3.5风险评价
依照现有的专业经验、评价标准和准则,对危害分析结果做出判定的过程。
3.6审核
判别治理活动和有关过程是否符合计划安排,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系统地验证企业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方针目标的过程。
3.7评审
高层治理者对安全、环境与健康治理体系的适应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正式评审。评审包括有关安全、环境与健康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方针、法规以及因外部条件改变而提出的新目标。
3.8资源
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治理体系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技术等。
3.9安全、环境与健康治理体系
指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治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而构成的整体。
3.10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件;违反作业标准、规程、规章的行为;与治理体系要求产生的偏差。
3.11治理者代表
由最高领导者任命,在企业内代表最高领导者履行hse治理职能的人员。
3.12业主
合同情况下的接受方,即在一定的区域内签订租约,并按租约要求付款的个人、伙伴、公司或团体
3.12承包商
合同情况下的供方,即由业主或操作者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部门或合作者。
3.13供给商
合同情况下的供方,即为业主或操作者提供原料、材料、设施、设备等供给的个人、部门或合作者。
4hse治理体系要素
hse治理体系由十项要素构成(见图1)。
图1不断改进的hse治理体系
这十项要素之间紧密相关,相互渗透,以确保体系的系统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企业应建立并遵守国家有关hse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程序。
企业是hse治理体系实施的主体,企业及二级单位的最高治理者应依据本标准的要求,明确hse治理者代表和hse治理体系组织机构;组建hse治理委员会和hse治理部门;明确和落实各级组织和人员的hse职责。在开展hse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出简明、适用的《企业hse治理体系实施程序》。当体系标准和hse规范没有相关规定时,可选用企业内部合适的企业标准或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