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大当期收入。"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记大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l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l年以,上时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i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人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实行内都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四章负债第二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级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二条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应接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专用基金增加应接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账;减少应接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三十五条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的结余应接规定进行分配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六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