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这项工作推进并且取得长效的要害应该看到我国现有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的缺陷,在这个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统领地位的法律,它规定的比较狭窄,并没有体现出对其他法律法规的统领作用。
1996年国家工商局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虽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了细化,但是它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效率等级方面比较弱,而且法律法规没有与此后重新修订的刑法整体衔接,目前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急需重新构建和完善,一些问题很难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进行解决。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也成为大势所趋,同时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在现实中医院中控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主管人员和把握处方权的医生等等也有可能成为受贿对象。所以拓宽法律中受贿主体的范围。使受贿的主体能够涵盖商业领域中对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流通具有控制作用的个人和单位。
我们认为在反商业贿赂法中应当明确以下几项制度:
一,确定一个统一的商业贿赂行政查处机关,可以延续目前的做法,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同时规定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二,增加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经济处罚力度,从立法层面对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
三,针对商业贿赂的行为赋予执法部门更多的案件核查手段。
四,建立举报人制度和行业监督机制,和行业内部监督商业的贿赂行为。
五,由于企业在营销过程中,采取代理制度,在反商业贿赂法中,应该明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营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审议刑法修整草案六,这个草案试图把商业贿赂扩大到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并加大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同时反商业贿赂法的制定,也已经提到了全国人大立法调研的议程。
第三个问题,严格区分商业贿赂和其他相关的商业行为。
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是回扣,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格,其中帐外暗中几步是回扣行为最重要的行为。
讲一下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在这里把握的主要是四点:
1,是否明示。回扣是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在帐外暗中退给单位个人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格,包括同等价值的产品,而折扣是明示给予对方一定价格,是否明示是两者根本区别。
2,只区别是对象,折扣只能给予对象,而回扣则可以不给予作为交易对方的单位,而帐外给予交易对方的个人。
3,区别是利益形态。折扣只能表现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格,也就是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表现出来。回扣可以是财务,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的价款、金钱或者实物其他方式,多样的表现形态。
第二个注重的区别回扣与佣金的区别,佣金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三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的法律研究事务部主任、研究员刘宁:第一是合法性,佣金具有合法性,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回扣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支付主体,佣金既可以由买主单独支付,也可以由卖方支付,还可以由双方分摊。但是回扣一般来说只是由交易的一方给予。
第三点是劳务性,佣金是劳务方式,是中间人依据中介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