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加强电力等设备的运行治理,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能及时制止而造成设备损坏的扣500元,有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火灾的按本细则之第62—65条执行。
第74条禁止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锅、大功率灯泡。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由此造成设备损坏、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5条发现隐患不报或不及时按排解决,扣5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6条施工用火、检修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且在使用喷灯及其它火源时,火焰距高压设备1.5米,动火防火措施齐全,有专人看火。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由违章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7条施工用电,要有严格审批的临时用电票、电器设备有可靠的接地、接零手
续、电动工具必须加装合格的漏电保护。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责任单位500元,由此违章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8条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工具袋、严禁高空抛物。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而由此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按本细则之第七十二条执行。
第79条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把车交他人驾驶、违章驾车。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由此而造成伤亡事故的按本细则之第66---68条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80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81条本制度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82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83条公司所属各站、中心的有关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84条凡本公司职工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85条本制度条文如与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企业安全治理制度》,欢迎阅读企业安全治理制度。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