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治理办法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十七条省信息产业厅批复验收申请,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项目验收小组由熟悉技术、治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被验收者。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小组对提交项目验收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被验收者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省信息产业厅审查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后,对被验收项目作出“同意通过验收”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外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计划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4.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末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今后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提的申请书、合同书的格式由**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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