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治理部门申报达标结果;未达标的企业要上报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整改措施和达标期限。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治理部门、国家试点机械企业集团在收到企业的申报书后,要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织企业治理基础工作评价组,选择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抽查。其中:对创立1000种名牌产品的企业、500家质量信得过“明星”企业、100家“巨人”企业、300家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已经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企业和“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要进行认真细致的逐一检查。对未达标企业要进行帮助、教育和督促,以及有关的经验、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报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
(三)部政策法规体改司企管处组织有关司局和专家组成“机械工业企业治理基础工作评价委员会”,对各省市厅(局)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在进一步审核后,通报检查结果。
五、组织领导
(一)按照“分级组织,分类领导”的原则,机械工业部负责全行业《规范化》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治理协会对全行业企业治理人员进行治理基础工作知识的培训;
2.组织“机械工业企业治理基础工作评价委员会”,对全行业企业治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机械工业企业治理协会进行;
3.组织中国机械工业企业治理协会、机械工业部经济治理研究院及各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企业治理基础工作咨询、诊断活动,充分
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4.根据《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全行业治理基础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适时的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5.在全行业推广企业加强治理基础工作的经验,同时对因忽视治理基础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进行曝光,以引起全行业的警觉;
6.根据治理基础工作规范达标情况,在全行业的评优、试点等工作中提出对有关企业的推荐或否决意见。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治理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机械企业集团在机械工业部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推动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和组织对企业的评价,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地区(集团)中小型企业厂级领导和企业治理人员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本地区(集团)治理基础工作评价组,对企业进行抽(检)查,并将抽(检)查结果上报机械工业部;
3.根据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本地区治理基础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4.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地区(集团)企业进行治理基础工作咨询和诊断活动,尤其对于后进企业应加强指导、督促和帮助;
5.及时总结、汇报本地区(集团)开展治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6.根据本地区(集团)》规范化《的实施情况,对有关企业的评优、试点等工作提出推荐或否决意见;
7.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具体从事有关工作,以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六、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政策法规体改司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1997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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