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的限额和收回的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催收,避免企业资金被其他单位占用。其预付帐款应视同应收帐款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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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存货、低值易耗品的治理制度
4.2.2.3.1财务部门应十分关注存货的积压,尽可能地降低存货、低值易耗品占用资金。
4.2.2.3.2财务部门应定期与供给部门对存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作好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帐务处理。
4.2.3固定资产的治理制度
4.2.3.1企业的固定资产日常治理应由财会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实行集中统一治理,按使用部门归口,用和管相结合、资金治理与物资治理相结合、权和责相结合。
4.2.3.2对固定资产应实行设备定号、保管定人、治理定户和建立保管折的方法进行治理,做到有帐、有卡、有实物。
4.2.3.3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分类、折旧、保管及清理必须按省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4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治理均应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治理。
4.2.4在建工程治理制度
4.2.4.1坚持按基建程序办事的原则,基建投资严格按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按规定项目支用,不得挪用,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
4.2.4.2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不得以概预算代替实际支
付。
4.2.4.3电力项目基建财务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同时按省集团公司财经部要求设置"工程项目基建支出台帐"及设备登记簿等,完整反映各项目建设成本,为编制竣工决算打下良好基础。
4.2.4.4电力基建项目在验收完毕、投入运行的当月,必须将已完工项目的“固定资产暂估入帐通知单”递交相应生产单位财务,以便生产单位进行会计处理。
4.2.4.5电力基建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抓紧办理“工程结算”,财务根据“工程结算批复”调整投资报量,如有节余资金,必须及时清理还贷。已完工项目如有剩余物资及债权债务,原则上要求在编制好竣工决算的同时清理完毕并妥善处理。
4.2.4.6电力基建工程大中型项目要求在启动验收完毕、投入运行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小型项目要求在启动验收完毕、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
4.2.5电费电价治理制度
4.2.5.1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电价政策,不得随意加价和乱收费。
4.2.5.2各种加价和征收,必须持有省物价局和省电力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下发的有关加价和征收的文件方能执行。
4.2.5.3电价的执行必须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有违反现行电价政策的要及时纠正或一经发现有乱收费乱加价现象必须立及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2.5.4滇东电网所有用电户,必须实行当月电费当月托收,即在当月15日前办理完毕。
4.2.5.5当月电费的结算,以月末抄见数计算,结算后对用户多划款额顺延到资月。结算后用户少划的部分数额,使用电费结算通知单收款。用户必须于次月8日前付清上月结算电费。
4.2.5.6对部分小用户一律实行电费保证金制度,电费保证金数额,按上季度电费总额收取。
4.2.5.7电费全部收回后,必须统一存入电费专户,一经存入不得支取或随意划入其他帐户。
4.2.5.8按照《供用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严格实行电费迟纳金制度。
4.2.6成本费用的治理制度
4.2.6.1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生产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