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申请拨款或借款,各分院借院款项必须按时归还。
职工因公借款,先填制借款单,借款单应明确注明事由及借款金额,出差借款还须注明出差天
数,经部门负责人、院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欠款职工在完成承担的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并结清借款,项目核算员在项目完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项目成本并结清借款。前一次借款未结清的,原则上不给予继续办理借款。因非凡需要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人员,其定额数由所属部门(项目组)同财务部共同核定。借款数超过1000元的,须提前一天通知会计人员。财务部门应定期清理各种借款,对于不按规定及时清账的个人,由财务部负责从其工资中扣回,逾期一天加收欠款额万分之五的罚息。
第十条应收、应付款项的治理
1、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挂账必须符合挂账规定并附发票记账联或其他有效凭据;各分院对应收账款设治理台账,登记各种工程应收款(含暂没入帐的应收工程款),明确当事人责任,并积极回收,期末考核。年终按湖北局的规定计提坏账预备。
2、其他内部债权债务:各分院之间、分院与局各二级单位之间、各分院与院机关之间及其他债权债务,必须定期核对,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治理
1、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包括1500元),并且能够独立使用的各种资产,均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购置或大修的审批权限:
①实行报表制的核算部分:购置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固定资产或大修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院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批;购置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大修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报院设备治理部门。购置发票经经办人、分院负责人、分管院长、设备治理员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入帐。
②实行报账制的地质项目组及院机关治理部门购置或大修固定资产均须经院长审批。购置发票经经办人、项目组或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设备治理员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入帐。
购置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固定资产或大修支出金额在50000以上(含50000元)的,按照湖北局的规定,须经地勘院分管局长批准后,由院设备治理部门以文件形式上报湖北局审批。
3、日常治理:财务部门应根据湖北局《设备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目录,并计提折旧;除已经提完折旧、不需用的设备不再计提折旧外,所有设备均应计提折旧,设备综合折旧率必须达到湖北局规定的12%以上。固定资产的报废按购置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低值易耗品的治理
1、低值易耗品标准: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各项物品均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治理。
2、低值易耗品购置、报销的审批权限:
①实行报表制的核算部分购置正常生产、治理用低值易耗品由分院负责人审批。购置发票按审批权限签字,并经低值易耗品治理员登记台账后,到项目部财务报销。
②实行报账制的项目组及院机关治理部门购置正常生产、治理用低值易耗品由项目组或部门负责人审批;非生产用和单位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低值易耗品须经院长审批。购置发票按审批权限签字,并经低值易耗品治理员登记台账后,到财务部报销。
3、日常治理:按照地勘院“低值易耗品治理规定”对低值易耗品进行分类治理,由低值易耗品治理部门建立治理台账,进行分类登记,责任到人;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需再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在办理离岗手续前由经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