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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规定

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㈣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知情不报,致使国有资产遭受较大损失,或者利用职权之便损人利己造成严重影响的;
㈤有其他严重渎职行为或严重错误的。
财务总监在工作中有前款第㈠至㈤项情形之一的,即时解聘其财务总监职务。
    财务总监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㈠由于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㈡经区财务总监办公室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章    被派驻财务总监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派驻财务总监的单位有下列行为,必须经财务总监参与并签字才生效,否则,有关审查部门不予受理。
㈠决定单位的财务方针和计划。
㈡聘用和更换财务负责人。
㈢审议和批准财务会计报告。
㈣审议和批准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㈤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或修改,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单位法人代表应主动与财务总监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单位经济活动的事前控制、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财务总监要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财务总监如不履行职责或有不良行为的,要向区财务总监办公室反映。
    第十八条 

单位财会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会信息,积极与派驻的财务总监紧密合作,发现单位在财务方面有不良倾向或不法行为,可以直接向财务总监报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协助被派驻单位开展业务的正常费用由单位在办公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条  违反上述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者,区人民政府将对其作出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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