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㈢监督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收取,制止单位随意扩大收取范围、自行提高收取标准和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等违纪行为;
㈣监督单位履行政府现行预算内外资金管理规定,督促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制止单位截留、转移、挪用、坐支预算内外资金收入等违纪行为;
㈤监督预算内外资金财务支出执行情况,有权对单位财务支出进行跟踪检查;
㈥审核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与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其真实和完整后上报有关部门;
㈦督促和参与制订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完善单位经济核算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㈧监督单位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的完整性的监督,审核单位资金筹措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并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㈨监督检查单位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行为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
㈩列席单位有关财务会议,遵守单位的保密守则;
(十一)每年向有关部门报告被派驻单位的资产和经济变化情况,对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必须促使本单位财务部门支持和保障财务总监行使上述所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财务总监承担的责任:
㈠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单位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㈡对由于失职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㈢对单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上报或参与弄虚作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由区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为2年,由区政府委托区财政局管理。经费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区财务总监办公室每年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档次,考核结果报同级财政及当地政府。考核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考核意见载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定奖励:
㈠经区财务总监办公室考核,评为优秀的;
㈡在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单位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㈢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或避免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奖励财务总监的年度资金视其工作业绩以不超过其本人1-2个月薪金为限,奖金由区财务总监办公室从区政府协调安排资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分:
㈠没有履行职责,致使被派驻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㈡对截留、挪用、私分应上缴财政收入,挥霍浪费单位财产和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
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