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全面深化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改革,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财务总监是由区人民政府直接授权并对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财务进行专业监督的人员。设立财务总监是区人民政府对其属下职能部门行使所有者权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各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数额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财务总监。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惠城区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财务总监的选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财务总监聘任资格
第五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公务员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保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秘密;
㈡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㈢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财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㈣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并有5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或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有3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从事财会工作10年以上;
㈤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㈠因监督、审核、操作失误或渎职,导致被派驻单位财物受到损失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㈡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有参与单位在帐目上弄虚作假行为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㈢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的;
㈣个人借用款项数额超过其本人2年总收入,到期未偿还的。
第三章 财务总监职责范围
第七条 财务总监受区财务总监办公室的领导,要如实反映被派驻单位的财务情况,对单位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实施监督和调控。与单位负责人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单位负责人按《会计法》对会计行为负责,而财务总监对财务会计管理负有监督职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职责范围:
㈠参与拟定单位年度预算内外资金收支预、决算方案,监督单位各项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㈡监督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立项和审批,制止单位越权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